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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短视频去水印,好用吗?

网络 2023-08-25 00:05

相信时常浏览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同学,都刷到过“一分钟教你一键去视频水印”等类似“教学”视频,而去水印形式大部分是通过小程序或App进行。

不过,将短视频平台水印一键清除,真的好吗?下面我们将从相关案例出发,道一道这其中的“法”。

图片始于网路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鹿鸣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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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京0108民初9993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快手App系短视频记录、分享社交平台,“快手”作为快手公司产品名称及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公司构建的用于评价用户及其在快手App上所发布短视频的知名度及受欢迎程度的评价系统为快手公司在获取用户信任方面取得重要竞争优势。用户从快手App中下载的短视频(下称快手视频)所附送的水印可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于快手公司因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三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针对快手平台的虚假下降快手用户粉丝量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服务,同时消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短视频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三被告就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当连带法律责任。

笔者觉得,可以从该案件中获得如下启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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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借助技术手段,实施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法,实施除流量绑架、干扰行为、恶意不兼容之外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据此,经营者借助网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规定:第一,经营者借助技术手段施行被诉行为;第二,该种行为违反其他经营者意愿并造成其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服务难以正常运行;第三,被诉行为因搅乱市场竞争秩序且不具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等正当理由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二、视频中的水印功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增加了快手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应该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该水印系其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在向用户提供平台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目的系通过该水印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由此扩宽快手视频的用户群和快手App的产品影响力,故该水印能提高快手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快手公司就此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三、App中的评价体系,能够降低App的市场竞争力,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于快手App评价体系,快手公司称其对快手App的用户及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构建了建立的评价系统,通过对粉丝数目、作品播放量、点赞数、评论数进行统计和展示,直观展示了用户及作品的影响力和受欢迎程度,该评价系统提高了快手App的市场竞争力。为维护该评价系统及规则的公正性、维持平台的正常竞争秩序,快手App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晰严禁了使用外挂或作弊软件、刷分等行为。对违背该服务合同的行为,快手公司有权提起维权。

而对于快手App中的访问数据,快手公司可据此判定相关短视频的热门程度,从而对其服务进行优化管理,甚至与引起热门话题的短视频作者举办合作等商业活动而获得经营利益,因此,该数据的真实可靠将影响快手公司正当商业利益的实现,其可以就别人破坏数据真实性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四、涉案App提供针对快手公司平台用户的虚假降低粉丝数目、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数目的付费服务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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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快手公司主张涉案App提供的虚假刷刷墙量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而按照快手公司递交的证据,快手用户可通过涉案App订购相关服务后,增加其快手App中视频的粉丝数、播放量、点赞数、评论数等。三被告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对相关公众形成欺骗,并影响了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应就该项行为承当共同侵权责任。

五、涉案App的消除水印功能不具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山东省某乳品进出口公司等与上海某达诚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中强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要件之一是法律未对涉案竞争行为做出非常规定。本案中,快手公司已明晰主张三被告开发营运涉案App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故本院将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给以评析。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文义看,其并未指出被诉侵权人借助技术手段施行阻碍或破坏行为限于侵入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之情形,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通常条款应该严格其适用,故应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调整范围。只要被诉侵权人借助了技术手段,且实际引起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服务遭到阻碍或破坏的后果,即使无证据证明其侵入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其行为亦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调整。

六、涉案App系通过技术手段清除涉案水印之行为的正当与否具体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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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被告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快手公司意愿并造成其合法提供的快手App这一产品未能正常运行

如前所述,涉案水印在标示快手公司服务提供者身分的同时,亦起到了存留用户和吸引流量的功能。而涉案App消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因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手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阻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2)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更多的是以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表现下来。而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应当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抽象性,例如由同一行业市场经营者共同参与制订的行业协会行为准则等。对于众多新兴领域,其商业道德标准仍未产生,此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商业领域中经营者普遍认同,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在个案中具体化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互联网领域中的被诉行为在给其他经营者利益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常常因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而可能提高消费者福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判定被诉行为的正当与否,既要考虑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应该从更宽广的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的角度,去考察该行为是否有助于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如果该行为从长远看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提高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水平的提升,则虽然个体经营者会因而遭到一定影响,亦应对被诉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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