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领域的数据真实性正面临严峻考验,诸如“轻抖”这类数据造假现象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已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计划进行深入的探讨。
“约定与乱象”
北京的一家名为微某的公司,为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和《抖音社区自律公约》中明确指出,任何数据作弊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轻抖”服务产品的运营者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他们竟然指使员工故意制造点击和关注的虚假数据,协助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对相关规定置若罔闻。
“主播刷量危害”
主播为追求利益,频用“刷粉”“刷人气”等策略,故意增加直播间关注度。在河北某次直播活动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众多虚假粉丝涌进直播间,看似热闹非凡,实则只是虚假繁荣。此行为严重扰乱了主播行业的竞争秩序,侵犯了直播平台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然违反了市场规范。
“产品侵害权益”
“轻抖”服务运营主体的一些做法不够妥当,引发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些做法导致抖音平台上展示的服务和商品数据失真,曝光度也严重不实,从而干扰了用户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以山东的一个案例为例,许多用户因虚假数据而受到误导,这显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刷量构成竞争”
那些所谓的“数据刷量”举动确实让人感到不悦,这些人就像是南方某些商家,他们通过这种违法手段试图提升自己的搜索排名和增加交易机会,甚至不惜损害其他商家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商业的创新发展,还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显而易见。
“法律适用情况”
网络技术的进步促使互联网竞争态势持续演变。面对这种演变,现行的法律条文有时显得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的非法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之间相互补充,对于涉及特定知识产权的争议,我们应当优先考虑专门的法律规定。民事违法行为若同时满足多个责任条件,便会出现所谓的“请求权规范矛盾”现象,这时,受害者只能从多项请求权中挑选一项来实施。
“诉求条款关系”
原告依据第八条和第十二条提出诉讼要求,经过对这两条法规的细致研究,我们发现,尽管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原告遭受的权益损失却是相同的。即便“轻抖”这一行为符合两条法规的规定,但也触发了请求权规范的矛盾,因此必须从中选择一条法规来适用。参照广东的一个类似案例,法院最终也是依据这一原则作出了判决。
在互联网这个辽阔的天地里,我们如何才能更高效地遏制这种数据刷量的非法竞争现象?若这篇文章激发了您的思考,请不要忘记点赞并把它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