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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县检察院:王某盗刷快手小店猫七七姑娘小号巨额快币案详情

爱收集资源网 2025-05-15 02:15

在审理王某案件的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判定以及犯罪金额的具体数额认定,引起了众人意见的较大差异。对此,以下将依次介绍三种不同的看法。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观点

有人觉得王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他的非法收入应当以提现的金额作为依据。这些人觉得,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法律要件,他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窃取了数据,而他所得的非法收入正是成功提取到支付宝的数额。然而,实际上,这一罪行主要针对的是扰乱计算机系统管理秩序的行为,侵犯的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法律权益。在此案件里,王某的举动并未给快手带来重大伤害,同时也没有导致公共秩序的紊乱,所以,将他的行为归为该罪行的做法似乎并不妥当。

盗窃罪观点

有人觉得王某的所作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已经兑现的金额已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而尚未兑现的金额则被认定为犯罪未遂。他们指出,王某盗取快币的意图是非法占有,这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符。犯罪金额是通过将受害者遭受的快币损失按价值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的,已经成功提现的金额即为犯罪既遂的金额,而尚未提现的金额则被视为盗窃未遂的金额。依照法律条文,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获取为目的,通过隐蔽方式非法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刑法领域,快币也被认定为财产,它具备被管理和转移的特性,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王某通过非法盗刷快币,实际上是在暗中窃取他人的财物。当受害者发现快币被盗并报警时,王某已经将接近30万元人民币成功取出。至于那部分剩余的快币,因为账号遭到了冻结,他没能成功取出,这一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未遂。

诈骗罪观点

快手1元1000赞__快手账号盗刷案

有人认为王某涉嫌进行诈骗活动,其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提取的金额来确定。在快手用户的认知里,快币可以视作一种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亦或是主张债权的有效凭证。王某以非法获取为目的,对快手平台上的快币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诈骗罪要求受害者是在错误的认识中,主动交付财物,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快手用户对王某的行为一无所知,而且他们并没有自愿将快币转给王某,所以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似乎并不合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成立的依据

从行为层面分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主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尽管王某成功获取了快币,但他并未对快手平台的系统造成任何损害或干扰,更未对平台的正常运行造成任何影响。此罪行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的利益,但王某的行为并未对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损害。考虑到保护公共秩序的利益以及王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认定其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显然是不够充分的。

盗窃罪成立的分析

快手账号盗刷案_快手1元1000赞_

快手平台中的快币功能多样,既能用于购买增值服务,也能通过特定方式兑换成现金并提现,体现了货币的基本功能。王某盗窃快币,意图非法占有,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一旦受害方发现并采取措施,王某便丧失了对部分快币的控制权,而他已成功提现的部分已满足盗窃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至于那些尚未体现的款项,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王某实际上无法掌握,所以这部分应当被视为尝试但未完成的。

诈骗罪的排除理由

王某虽怀有非法占有之心,然而,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是财物所有者因受骗而主动处置了其财物。然而,在本案中,快手用户对被盗刷一事毫不知情,他们并未自愿将快币交给王某。快币的盗刷并非平台因误解而进行的处分,故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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