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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的电子数据

网络整理 2022-04-28 13:01

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判断贷款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聊天记录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短信、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放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媒介导出的打印件聊天记录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判断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的或真实的。为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件。

之所以要求将原件或原件提交法院,是因为书证和物证的真实性都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征有关。对于书证,复印件更容易被伪造,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的字迹、墨迹、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不能反映在复印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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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举证能力和证明力完全取决于证据本身的特性,所以必须对复印件进行核对,与原件保持一致。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提供鉴定意见原件和勘验笔录,当事人还可以申请鉴定人或者鉴定人出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原始”证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原件是指最初记录电子数据的载体。

电子数据是否必须满足原始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例如,2000年,上海榕树侠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被告人将相关电子邮件材料打印并复印给法院。庭审中,双方就邮件是否为原件发生激烈争执。

原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和《适用解释》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

扩展数据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章制度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当事人的微信账号,证明其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的不可变特性,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头像等信息进行修复双方的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并根据双方微信客户端中的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接受与微信有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不强制实名认证,但根据对方的微信ID、绑定的手机号以及聊天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中,综合相关信息,运用大概率原理分析判断微信用户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双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关键内容的删除或篡改,据此判断是否属实。

参考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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